霍山某建设单位工程造价专家辅助项目霍山某建设单位因与某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度款支付上发生纠纷,施工单位向霍山法院提起一审诉讼,涉讼造价1.87亿元。霍山院委托六安一家鉴定机构对其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在案件鉴定过程中,建设单位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聘请了专家辅助人(长平造价公司)。专家辅助人参与了该项目证据资料整理、庭审、质证、鉴定的整个过程,安排了专家进行全程参与、沟通并提出专业的意见。2022 年11月7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 129359085.58 元,此金额是按六安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017 年第十期、第十一期指导价计算的。庭审中,针对此金额,专家辅助人向法院提出应按合同约定的六安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017 年第七期指导价计算并提出了一些工程量的问题,庭审后,鉴定人又组织双方复勘现场、核对工程量,核对过程中长平造价安排了10多个专家与鉴定机构及施工单位进行了工程量核对,取得了不错成效,鉴定机构听取了专家辅助人的意见。2023 年1月9日,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出具了补充说明,将鉴定意见调整为 126952606.44 元,此金额列入了三个争议项即一标段外墙保温定额子目选择问题,鉴定意见书是按合同约定的 2008年节能定额计算的,如按 2005 年节能定额计算,则应增加713766.62 元:缩短工期措施费鉴定书按照默认缩短工期 10%计算为 224050.47 元(此金额包含在鉴定总金额中),如按缩短工期 20%计算,鉴定总额应增加 321238.75 元,如按缩短工期 30%计算,鉴定总额应增加 520451.41 元;鉴定书是按照地库下沉式后浇带计算的,如按照非下沉式计算,则鉴定总额应减少743769.93 元。最终经专家辅助人的努力,一审法院判决涉案工程的总造价为122899515.86 元((126952606.44元-3829040.11元-224050.47元))。 |